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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全国首例城市商业开发政府充当拆迁人的强制拆迁闹剧疯狂上演

全国首例城市商业开发政府充当拆迁人的强制拆迁闹剧疯狂上演

全国首例城市商业开发政府充当拆迁人的强制拆迁闹剧疯狂上演

——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非法强拆城市民宅事件记实

日前被拆迁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南路1801栋住宅楼,是经马鞍山市规划管理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商品住宅楼,1998年开始建设,2000年底竣工,2001年后住户陆续开始装修,最后一批住户直至20037月方入住。该楼地处马鞍山市黄金地段,商业发达,交通便利,临近公园,尤为适合人居,因此,该楼创下了当时马鞍山市房地产市场楼盘销售的最高价。如今,这栋曾创造过辉煌的楼盘的住户们,正在遭受非法拆迁的灭顶之灾,而灾难的制造者,正是他们的父母官——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幕后交易,超低价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3年,马鞍山市的主要负责人为了政绩的需要,决定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出售湖南路、湖东南路、艳阳路、益寿路围成的约6.44万平方米土地。该地块一直是马鞍山市最重要、最活跃的繁华商业区,出售之前,已有湖东南路1801栋住户楼、新源市场、市土地局、市老干部活动中心、花山区检察院、花山区法院、建华公司等十余处建筑物存在。这些建筑物的建设年代大多在1998年之后,都是依照市规划局规划方案建设的。这些建筑的拆毁也创造了马鞍山市建市以来最短命的规划设计。
按照法律的规定,政府只能拍卖土地使用权,不能拍卖土地上其他产权人的建筑物,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拆迁,应由开发商与建筑物的产权人协商解决。但是,马鞍山市政府却决定,本块土地使用权的拍卖连土地上的建筑物一起拍卖,因为个别领导认为,马鞍山市的所有财产都是政府的。
20039月,通过一次形同虚设的土地使用权的假拍卖会,来自上海市的大华公司以1.2亿元人民币拍下该地块(净地),业内人士认为,该块土地是马鞍山市的“地王”,当时该地块的价值保守估计都应为3~4亿元人民币,仅该片土地上的建筑物价值就值亿元以上,大华公司1.2亿元人民币,连拆迁补偿费都不够。上海大华公司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小公司,这样一个资质不高的公司,为何能拿下如此好的一块地?据了解内幕的高层人士称,上海市大华公司是通过原上海市一位主要领导的夫人和马鞍山市主要领导进行了私下交易。另据马鞍山市最大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房公司一位主要领导称,当年他们公司极想拿下该地块,但是,在土地竞标会前有关领导私下告知不许他们参加。所谓竞标,只是找几个打好招呼的小公司虚喊几下竞竞标,走个过场,暗箱操作,人为控制。
上海大华公司由于实力有限,在一期工程完成后,于去年以合作开发的名义将剩余的大部分土地转卖给了江苏经纬有限责任公司。

无视法律

严重侵害住户的合法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一、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以政府的名义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以实施,那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马鞍山市政府为了商业利益,置法律于不顾,在湖东南路1801栋住户楼住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将该地块的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超低价卖给上海大华公司,严重侵犯了该楼住户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暴力威胁

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
200312月底,马鞍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口头通知湖东南路1801栋住户要搬移拆迁,住户搞不清楚自己才入住不到两年的房屋为何要拆迁。在随后的四年多的时间里,该楼住户对该处房屋拆迁的事宜一无所知,市政府既不告知住户拆迁事由,也不允许住户选择拆迁安置和补偿方式,而是单方面委托了一家评估公司,对该楼进行了评估。在该地区房价已达每平方米5000元的情况下,作出了每平方米3000元的评估结论。市政府依据这个违法的评估报告,动用种种卑劣的手段(对在职人员停职、撤职等,嗨,一言难尽),强迫住户签署拆迁协议。部分住户被逼无奈,含泪签了字。
20079月,为了威逼尚未签字的住户,市拆迁办负责人张海标委托一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拆迁队进入湖东南路1801栋,在近一半住户未签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对已签协议的房屋进行野蛮拆迁,大声喧哗,打砸玻璃,刻意制造紧张气氛。在他们拆迁时,一退休住户向他们提出不要太喧哗了,结果被几名拆迁队壮汉围住,一阵羞辱恐吓,导致该住户含泪搬离自己的家;又一搬运工在给住户搬家时,拆迁队故意挑衅,一言不合立即近十人一拥而上,将该搬运工痛殴,其他住户在劝架时都被拆迁队推搡辱骂。住户报警后,警察也不敢处理。市政府还通知有关部门对湖东南路1801栋住宅停电停水,遭到水电部门的拒绝后,政府恼羞成怒。2007123,市拆迁办负责人张海标指使施工方恶意挖断水管,致使住宅停水达60多日,住户找水厂修理,水厂说市政府不准修理,住户四处上访,无人理睬,最后在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干预下才恢复供水。
直到20082 1日市拆迁办召集所谓“听证会”上,在仅有的到会几位住户的追问下,市拆迁办才支支吾吾告知拆迁人是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并已领取了拆迁许可证。

忍无可忍

住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湖东南路1801栋住户得知拆迁人是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时,他们感到十分震惊,开发商是上海大华公司,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为何领取了拆迁许可证?
2008317,湖东南路180111户住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以马鞍山市房地产管理局、马鞍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被告,以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为第三人,向管辖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是:一、确认被告对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南路1801栋拆迁许可行为违法;二、撤销被告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其理由如下:1、依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其性质属于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其如何能成为本案所涉的商业开发的拆迁人?2、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应当具备5 项法定条件,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无一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却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强行违法颁证。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但时至今日,原告也没有看到被告发放的拆迁许可证。4、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原告从来没有见到过真正的拆迁人,被告违法充当了实际的拆迁人。无论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还是拆迁评估、拆迁补偿,原告一无所知。被告行为严重违法,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花山区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根据市政府关于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前必须向市政府报告的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报告,法制办公室指示法院不能立案,并尽量拖延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起诉书后7日内,应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裁定。但直到2008327日(10日后),花山区人民法院既未立案也未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也不给原告任何解释。在此情况下,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号)今年2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08327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按照该规定,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目前该法院正在研究之中,结果很难预料。
市房地产管理局从市政府处知道湖东南路180111户住户已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消息后,惊恐万状,在没有拆迁人的拆迁申请书的情况,于当日强行向部分起诉人送达了一张拆迁行政裁决答辩通知书,要求住户于200843日提交答辩书。没有拆迁申请书的副本,如何答辩?真是天大的笑话! 由此可见马鞍山市政府已经到了无法无天、任意胡为的地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第12条规定: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中止裁决。日前,收到答辩通知书的住户已明确告知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人员该案已进入诉讼程序,但该局工作人员置之不理,正在继续向其余住户送达答辩通知书,马鞍山市政府无视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准备继续进行拆迁行政裁决,继而强制拆迁。
在马鞍山市政府无视法律、欲实施暴力强行拆迁的危难之际,马鞍山市湖东南路1801栋住户不得已在此发出SOS:希望全国各地的正义之士,特别是新闻界的朋友能给予我们关注和支持!让我们携手共同维护共和国的法制和正义!对给予我们关注和支持的朋友们,我们将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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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31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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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你,朋友,我们这也是这种情况,相当类似.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近湖镇,说是建设新城市,鬼知道究竟干什么,没有人给过肯定的回答.上诉估计不行,要就到中央去告那些个别党内的贪污腐败分子.
如果有记者朋友看见帮忙也替我们做主啊,这几天就准备强行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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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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