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长存
买塘致富降横祸
法权较量比高低
香港、澳门都可以收回,
难道一口堰塘不能收回吗?”
这么一句平淡的话题,确给
原告带来了终生的痛苦,
人间留下一幕奇故.
(民间故事录)
我名李强(原告:原铜坑电站职工),其妻冯珍(务农),家住
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驷马镇(原雷山乡,驷马乡与雷山乡合并成驷马镇)柿园村三社,96年1月4日为响应党的号召,贯彻省、地、县,农村山、坪、塘体制改革的大政方针政策,在无人购买,村、社干部的劝说下,以3200元购买了本社堰塘一口(为期30年),建立了合法手续。当年秋季又投入4000余元现金和大量财物改造,一次性解决了几十年“白天装太阳,晚上装月亮”的漏水难题.且从山上打下了一条长2000多米,宽0.6米,深0.8米的拦山大堰引水入塘,从此养上了鱼,蓄起了水。三年后一切运作正常,经过辛勤的劳动,蓄水、放鱼连年切换获益,看到一群一群的鱼苗,活奔乱跳,心中十分兴慰,从良知上感谢党的政策。便暗地滋生了一个计划,开设酒厂,利用酒糟来喂猪、猪粪排入堰塘实行科学化的肥水养鱼,形成多源化一条龙的经营模式。99年便与邻居在该塘的右上方协商平地400多平方米打下建房开厂的基础工程,正处于美好幢憬之中,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过去塘内有一点水,几条鱼,谁抢先谁得实慧,而承包者在经营期间彻底杜绝了以前那种放“霸王”水的恶习,必须按受益面积划分比例、设定收费标准、依季节、时段计划分配用水,买鱼给钱的经营方式。然而使得极个别群众那种小农意识得“红眼病”;又加之我乡党委书记聂启宏,由于以前我在驷马供电所工作时未给他家减免电费所产生的怨气,二者汇集就在聂书记心中产生了治人动机。2000年3月上旬,乡党委聂书记来我社召开群众大会宣布:“香、澳可回收,难道一口堰塘不能回收吗。”会后我便执问了聂书记,回家愈想愈气,便走访了县信访办,告诉了实情。信办主任急报县委、政府立即从法律和维护改革开放的角度发出了信访信息,批评了乡、村二级不懂法、不学法,任意终止法律所认可的合同。(县信办有档案可查)这一信息发出损伤了党委书记的光辉形象,故与我产生终解不了的恶恨,聂书记便默默地许下诺言,策划报复。2000年3月下旬原告起诉到平昌县人民法院,法院认定这是一个非常新颖、带有政策性、民告官的特殊案件,予以受理,就这样拉开了帷幕。
聂书记知道我起诉了,2000年4月30日按排乡计办向原告再次征收超生费100元而示威,并要求我撤诉。我未依从,2000年5月下旬聂书记亲自打电话再次要求原告撤诉,并威胁要开除原告工作。聂书记这一举动证明他知法心虚,便坚定了原告的信心,誓要勇往直前,义无反顾。聂书记也下决心要搞垮原告的经济,开除工作,使其原告没有基础和精力打完这场持久战。于是2000年6月8日乡计办又再次来原告单位征收超生费1000元。93年超一胎是经村支部、民委集体研究决定并写下保涵,95年超二胎是经乡党委和村、社主要干部一起研究作出的终结性处理。难道原告隐瞒未接受处罚吗?这不是聂书记的报复行为吗?在政府的干预下2000年7月4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该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不服,向省、地、县、人大、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改判。而平昌县人民法院接有关通知后,于2000年11月2日经县法院审委会研究结果向人大作出专题报告,报告中说明:“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有悖于党的大政方针政策,纯属政府的干预造成法院办案难度。”人大接到报告后于2000年12月15日邀请了县委、政府、检察院、司法局、法院等部门的主要领导又作了专题研究,其结果是:“维护农村改革开放的政策落实,撤消原判决,合同继续有效,被告无权终止合同。”可是经过这么多的主要领导研究达成的共识,而县法院2001年1月12日驳回再审,维持原判。是什么力量推倒了这一切呢?难道这么多领导都法律意识淡薄、对党的政策任识不够吗?难道人大监督的案件随个人意愿改变合法吗?人大的职能力度呢?更琢磨不透的是法院难道也出尔反尔吗?
从形势上看,县法院办理本案难度太大。2001年2月原告便向县检察院起诉,聂书记知道原告向检察院起了诉,便立即以政府的名义与水电局串通一起,上下勾结,以6年前经乡、村二级作出终结性处理的超生为由,迫使铜坑电站于2001年2月25日作出了开除原告工职的处分决定,确实聂书记说到做到了。当时正处于检察院立案、办案阶段,原告哪有资金和精力双面进攻呢?所以原告只能选择暂缓上诉的决定,待市检察院作出决定后再上诉吧。县检察院经走访、查证、实地考察认定:“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2001年5月15日决定立案。聂书记得知县检察已立案便立即申请县法院执行判决,县法院执行庭于2001年6月14日进行了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后,原告全家看到塘内的鱼苗和已准备开设多源化的养殖业已变成泡影,心如刀绞,泪如雨下,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为何人间对我这样不公平呀。当时想以死来寻求真理,但在好心人的劝说下,打消了这个念头。来到巴中市信访办,受到了热情接待,同时给原告看了一份文件,其中内容使我喜出望外,兴奋至极,突然间又使我犹如晴天霹雳,心惊肉颤,不可思议。市信办已作好的信访信息呈报给市委周书记,居然有市政府领导在上面签有暂缓发出。工作人员解释说我办与县办都做了大量工作,要求政府、法院处理。他们不依,我们只能呈报给周书记,但又有领导签控,我实在无能为力了(市信办有档案)。一气之下原告进入了市委,正好是人代会期间,找到市委王副书记讲述了缘故,王书记当场调来我县县委副书记和区委书记,他们当时向市委表态三日后一定解决清楚,要求我回家。这一上访给县、区两级留下不好的印象,事后根本无人过问。
回后我找到县检院讲述了养殖业的损失问题,引起了他们的高度重视,便夜以继日地办案,于2001年6月19日县检察院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了抗诉报告,市检察院于2001年6月26日发出民事抗诉书。这时我觉得能够松口气了,耐心等待法院判决。可以追诉工作一事了,于是原告便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诉前曾找过市、县、纪委等相关领导,于2001年8月8日仲裁委经审核作出受理本案决定。正要开庭审理时,市纪委来函要求县、区调查处理并报其结果,于是县工委王主任、区纪委刘书记要求我撤诉,他们出面汇同政府与水电局协商恢复工作,我依了。2002年4月18日乡政府出了请求水电局给原告李强复职的请求报告,转区纪委刘书记前往办理,而聂书记暗中作梗,水电局说处分报告和复职报告均是乡政府之举动,难道是开开玩笑吗?要复职安排到你们乡政府,水电局不予受理。就这样,二者之间推来推去,结果不了了之。原告与该单位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16年之久,在上诉期间,政府以事隔6年经自己作出终结性处理的超生为由而开除工职,这难道不是报复行为吗?实现聂书记的诺言吗?且该单位未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核算任何待遇及补偿金。这难道合法、合情吗?从时间上推导现在处理太迟了吧?且属重复。
聂书记得知市检察院发出了民事抗诉书,更加着急了,便实施双管齐下。一方面搞掉原告工作,让其彻底崩溃。另一方面,一手发动群众、大办宴席、统一口哄、以抗缴提留、农税为由,组织群众集体上访,去、来包车,每天每人减免义务工30—50元,生活费全包,导致我社无辜开支15000余元,这笔巨额金费至今是呆帐(社帐可查);一手挥霍乡政府的资金划为公费长期奔波于市、县、区之间找相关部门干部去干预本案。聂书记始终抓住群众的尾巴主义,上、下腐化为核心作为法的万能钥匙,形成一道防火墙,势不可催的堡垒。巴中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2年1月4日发出了委托宣判函转县法院进入再审,2002年3月27日县法院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此时我已山穷水尽,寸步难行,
孩子连续二期欠费处于辍学,这场持久战确实使我陷入了虎穴龙潭,不能自拔。虽然原告从经济上崩溃了,成为无业游民,但一颗执着向上的心还在微微跳动,双腿还能站起来,深信真理不会屈服于恶势力。
综上所述,为响应党的号召,贯彻省、地、县文件精神,积极参与农村改革开放的政策落实。可是一口堰塘却改变了原告整个人生,导向深渊,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呢?是层层政府的干预,是聂启宏所为。常言道:“民告官好似难于上青天,官压民犹如农户杀猪和宰羊。”本案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难道他们就任所欲为,目无党纪、国法吗?后面的资料完全可以证实。本案历程二年多,起诉、申诉、抗诉走遍了各级组织,曲曲折折耗尽了我全部家产,心中烙下血的伤痕,千悔、万悔恨我当初买塘,后来却变成灾难的导火绳,生命的危险剂。至使我家破人亡,流落边怜。如今是法制社会,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为建设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请求法律、媒体、社会援助,人间同情,还原告一个公道,真正能体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这也是原告能生活下去的唯一动力。
(以上句句实言,绝无半句假话,党案可查)
礼
联系电话:13655921386 李强笔 2008-3-22
请求各级领导,各界人士、法律、媒体援助、请求市委,市政府给原告一个公平的说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