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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勘测工人给中共中央胡总书记的一封信

勘测工人给中共中央胡总书记的一封信

勘测工人给中共中央胡总书记的一封信
胡总书记:您好! 我是湖北宜昌张昌茂,55岁,长江委三峡水文局水文勘测工人。 1988—89年,单位书面签章和会议决定派我走向社会办实体一年,一年未到期违约通知我提前回站,我回站了甚至一年到期回站了又不安排工作。我写信请上级来人调查,长委收我申诉信不做调查以[89]80号文批复我“自动离职”,单位不送达我,却派人强行推我出单位。 1990年起我据理力争申诉无果,直到95年罗清泉书记(现任省委书记)签字后市信访劳动总工会三家联合调查,发“宜市府函[95]11号”结论“单位违约在先”“80号文未送达和未按程序调查不生效,建议长委安排我工作”。长委知错不改,仲裁才受理。后诉至伍家区法院达成“三个承认即承认三峡水文局工作籍、73年起连续工龄和勘测工种”的“调解协议”但要调出长委。协议和笔录生效后双方对“自动离职”取消我工作籍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共识,原先争议的“自动离职”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三个承认”职工身份法律关系并得到法律的确认,但单位不履行“档案内取出80号文和为我办理养老统筹”义务,并且以“等长委统一解决养老统筹”拖延时间导致我无法调出。 直到2006年我提出退休申请时,单位反悔“三个承认”协议,说我早被长委“除名”了。我逐级上访到长委、水利部,他们都承认法院主持调解“协议”有效,却“叶公好龙”以“协议”为由不受理。此后上访到国务院,06年11月2日国家信访局发我“访转京部[2006]671号”“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请将你的问题向水利部来访接待室反映”,水利部却找宜昌市府驻京办接走我。 06年12月,经市及省领导(杨松书记等)和长委协商才安排我回宜昌市解决协议遗留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协议”等同于调解书法律效力。义务人和有关部门违法在《联合接访纪要》里推翻协议,维护“视为撤消”的80号文,以办我“社保”为条件写“再不上访再无劳动关系承诺书”,来交换“协议”办“社保”义务而实际上不是“协议”确定“连续工龄视同缴费”的“社保”,违反“兑现”原则和《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而且符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不生效条款。这种一心想把80号文做成生米熟饭,口头承认“协议”法律效力但只用来剥夺我正当上访的借口,不保障“协议”确认我连续工龄工作籍和申诉权等错误做法,才是导致不能“息访”的根源。 从07年2月14日起宜昌市信访局收到我书面说明补办连续工龄社保请求和若干政策依据,一直承诺在联系在研究,07年8月8日令我写“补办申请”,却总以“出差”“生病”“学习”为名推延至今。 请求:请您为我支持公道,敦促长委执行法律,根据生效的协议及笔录,以及退休前我还没调离而又没有再“处理”我的事实,按劳动部“劳办发[1994]47号文件”规定的“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给予处理.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到达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由单位办理我勘测工种55岁退休。或者在承认协议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勘测工种前提下,请信访部门协调我单位履行调解笔录载明的“现在张有个工龄问题,只要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用)交了之后,工龄便可连续,这费用由水文站承担。调动应该以不存在障碍为前提。档案内的80号文件问题,我们可以取出,若涉及到取档案要交费”, 撤消违反95年“调解协议”“三个承认”的宜昌市06.12.15发的《会议纪要》关于“80号文”也是“权威”的违法内容,按鄂劳社发[2007]59号更正现有个体统筹手续,补办我职工身份养老统筹和今年10月退休手续,从而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使您和党倡导的“公平正义”及劳动法律得到应有的尊重,勘测工人“退休”权利和“协议”得到履行。 附:政策依据一:(劳办发[1994]370号)“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审理过程中,企业如变更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或对职工再行处理,职工一方当事人同意自行和解的,申诉人应申请撤诉,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可按撤诉处理”的三要素:我的单位将原“决定”变更为“三个承认”的协议再行作出处理;我也同意和解,我也同意撤诉。如果现在还不承认96年起我是“有单位工作籍有工龄有勘测工种”的身份,岂不是藐视调解法院? 政策依据二:1995年调解协议还可根据“法发〔1992〕22号”文: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来执行。95年法院主持“调解协议”之前所谓“自动离职”及维护它的“仲裁裁定”(劳动局也承认“仲裁裁定”当时就没生效)都“视为撤销”。 政策依据三:“协议”后调入企业为96年4月1日(盖章),参照“鄂劳社发[2007]59号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调入企业后以正式职工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方式就业来看,执行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符合1995年调解协议“实事求是”和双方“真实自愿”原则。退休问题依据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十七条“原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企业录用或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时,按原始档案记载审核认定各行业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严格按本行业主管部委规定的目录执行”。 说明: 网上http://hexie53.home.sunbo.net参考文章: 1、劳动争议还是人身陷害?——三峡水文地质勘测工人“组织派出”变“自动离职”的荒唐遭遇 2、从实质上落实“协议”——宜昌市信访局发言材料2006年12月3日3、联合接访我的两点答复意见2006年12月4日 4、“协议”履行后再不上告承诺书(附办“社保”“医保”申请书)2007年1月11 日 5、我的工龄咨询和情况说明2007-2-14 6、落实95年“协议”为何这么难?——第三次说明“协议”等相关问题2007-7-17 7、手写“补办1973年至1990年社保”的申请书07.8.8 8、请求证明承认法院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尽快办完我的全工龄养老统筹2007-12-5 9、长委三峡水文局对我要求办退休的4种对策分析2007-12-28 10、08年元月2日走访三峡水文局、宜昌市信访局和劳动局记实 11、“请求补办我连续工龄身份“社保”和55岁退休的政策依据”(一)2007.1.14 12、“按鄂劳社发[2007]59号补办连续工龄和特殊工种退休依据(二)”2008-1-16 13、1995年调解协议和笔录是双方对争议取得共识并被法律确认(依法履行义务办退休依据之三) 2008.1.23 本文附件链接http://hexie53.home.sunbo.net/show_hdr.php?xname=GRILV11&dname=HF36N31&xpos=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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